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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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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法庭,李义涉黑团伙案宣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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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5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县对李义等26人“涉黑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抢劫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李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万元。李高清、唐绍宏等2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非“涉黑”被告人伍席成、熊俊分别被处以一年和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义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于2001年8月13日伙同被告人李高清、唐绍宏等人将回到开县奔丧的张某打伤,李义等人从此开始在开县临江镇境内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李义为组织、领导者,以李高清、唐绍宏、李高兵等人为骨干成员,李高明、颜帮荣、潘仲亮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民间称“开县一霸”。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义、唐绍宏、颜帮荣等人聘用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垄断临江镇的农贸市场,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另查明,李义等人还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并非法持有枪支2支,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重伤、6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他人,实施寻衅滋事7次、放火1次,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500元等犯罪行为。法院对被告人李义、唐绍宏、颜帮荣私分资金30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偷税罪两项罪名未予认定,认为该笔脏款系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获取,性质上属于犯罪所得,应当是依法予以追缴,不需另行定罪处罚,且该项被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承担的刑罚后果已为他罪所包容和涵盖,体现在法律面前的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