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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8-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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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4日对曹亚东进行公开庭审。
总说明:
2008年12月3日下午,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内依法对巢湖市政府原秘书长曹亚东涉嫌受贿一案进行宣判。 法院判决曹亚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亚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17.6万元、美元1.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1.6万元的购物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于案发后,能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曹亚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于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6万元、美元1.3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1.6万元的购物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当法官问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是否上诉,曹亚东表示再考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