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杀人凶手难以伏法 死者父亲服毒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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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8-06-12 00:00:00
图片说明: 黄发新自杀后存放在冰棺内

总说明:

    武汉市宝誉家私有限公司一货车,2007年10月25日晚9时多途经武汉市东西湖区吳家山收费站设立的革新大道交通岗亭时,被拦住收取“过路费”,公司22岁、身高1.80米的江西籍员工黄耀虎上前理论,被围殴打,身中7刀,同事当即用摩托车送医院,途中摩托车侧翻。后急救车辆赶到,黄耀虎送医院不治身亡。

    死者黄耀虎父亲黄发新2008年5月14日向武汉市有关部门就该案的侦查、起诉递交的《关于黄耀虎案的申诉书》提出:武汉公安机关2007年10月28日给其《解剖尸体通知书》中将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9曰,公安机关致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又将此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起诉意见书》中查明:2007年10月25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杨宪、雷俊、王园三人上网时相约到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吴家山综合整治岗亭处拦车收取司机过路费。当晚10时许在该“岗亭处”拦住了事发车辆。
  
    2008午3月20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致法院的《起诉书》中,拦车收费的地址是“东西湖区革新大道吳家山综合整治岗亭附近”。前者是“岗亭处”,后者是“岗亭附近”。《起诉书》查明中称:被告人王园(犯罪时未滿14周岁),与黄耀虎发生争执,“王园持刀朝黄耀虎胸部刺击,被告人杨宪、雷俊用拳、脚击打黄耀虎”,王园这个不滿14周岁的少年成了主犯。《起诉书》认为:杨宪、雷俊犯罪后,主动投案,具有《刑法》67条第1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属自首;犯罪时未滿18周岁,具有《刑法》17条1、3款(“己滿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滿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情节。
  
    黄发新的申诉-直没有得到答复。2008年6月11日早晨约7时,黄发新在安葬了儿子黄耀虎的骨灰滿7天之际,在家中服毒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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