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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6-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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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出的煤
总说明:
这是一起由承包煤矿引发的纠纷,并由法院作出了不该作的“中止诉讼裁定书”------
当事人王作科于2002年5月23日与七台河市桃山区煤炭企业桃南煤矿签定了一份《煤矿承包协议书》,尔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近300万元人民币)进行煤矿挖掘开採工作。当有了初步的出煤阶段时,被承包方妄图撕毁合同,以种种借口横加干涉,并强行占据煤矿为己有------。2004年6月2日,被承包方向七台河市中院起诉:解除承包合同关系。但是,被承包方在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4日作出解除承包合同关系前的2004年10月份,带人用武力占据该被承包的煤矿,进行挖掘原煤至今,使当事人王作科损失1500多万元人民币,记者前去黑龙江采访才知道这一情节。据王作科称:“本来煤矿被强行霸占,应当‘以牙还牙’,誓死用武力夺回煤矿。但后来一想,我本理正,只能采用正当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王作科不服煤矿被夺的怨气,又不服七台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5年6月18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孰料七台河市中院不但不重审此案,反而利用省高院与此案无关的(2001)104号文件之规定,作出“中止诉讼”的错误裁定。本案是承包与被承包的法律关系,但与该文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记者深感疑惑的是:退而言之,如果省高院(2001)104号能适用的话,被承包方起诉时为何不用此文件“中止诉讼”呢?到王作科上诉后发回重审来此一招呢?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奥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指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照此法律规定,七台河市中院的裁定何为平等呢?
然而,记者亲赴煤矿现场,深感不安的是:既然黑龙江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王作科承包煤矿的合同继续有效,煤矿的开采权当然地归其所属。现采煤权仍被被承包方所持,七台河市中院对此案仍在“悬而未决”,纠纷和矛盾日益在加剧,王作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结局真是不栗而寒。